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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财企〔2018〕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5月25日规定,继续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2号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专项资金。”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

  现将《丽水市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

         2018年1月18日

  

  

丽水市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丽水市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商务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有效推进内外贸转型升级,全面促进我市商务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3〕329号)、《丽水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办发〔2013〕166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使用管理部门

  省商务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局应根据省财政厅的资金下达文件及时编制资金使用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与市商务局共同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 使用管理原则

  省商务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向

  第四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市、县(市、区)政府;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向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正常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年检年审;

  4.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专项资金。

  第五条 支持重点

  (一)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二)支持国际贸易协调发展,优化国际贸易结构。

  (三)支持招商引资,扩大我市有效投资。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发展空间。

  (五)支持商务载体创新建设,优化商务发展环境。

  (六)支持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或承办的重大综合性商务活动。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商务事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 使用范围

  (一) 竞争性分配资金

  该项资金用于省商务厅发文认定的试点示范县(市、区)及试点示范项目。

  (二) 考核性分配资金

  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商务工作省级相关考核办法规定的重点工作。

  (三) 客观性因素分配资金

  该项资金统筹用于我市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加工贸易、扩大进口、实施走出去和“电商换市”等战略领域。

  (四)商务环境监测资金

  该项资金用于支持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点、产业损害预警点、外经贸监测点以及国内市场运行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