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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资工作便利化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资工作便利化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政办发〔2010〕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2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1-2010-00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外资工作便利化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


 宁波市外资工作便利化规程

  为充分发挥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简化审批程序,加快项目推进,提高便利化程度,营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推动利用外资工作水平实现新提升,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为有效推进利用外资工作便利化,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一)组织机构

  在宁波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外资工作便利化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外经贸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外经贸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宁波海关、宁波检验检疫局、市贸易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外管局)、市国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经委、市信息产业局、市建委、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港口局)、市人事局、市外宣办、市外办、市台办、市侨办、宁波电业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

  (二)工作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专题会议制度和日常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按各自工作职责通报本单位外资工作便利化情况,研究外资工作便利化事宜,协调解决相关重要问题。

  2.专题会议制度。对外资运行中的突发性、紧急性事件,重大外资项目及影响较大的外商投资个案,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处理。

  3.日常工作制度。对我市外资工作中的上级领导指示、事务性工作安排、涉及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企业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等,工作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及时进行贯彻落实和沟通协调处理。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通过本规程的全面落实,重点解决利用外资发展不全面、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破解发展制约瓶颈,实现利用外资发展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元化、外资来源多元化,走出一条适合我市利用外资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新路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切实履行职责,落实便利化措施,着力拓展利用外资的新领域和新空间,不断提高我市外资工作服务水平。

  三、工作职责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提供外资审批便利、服务外资企业、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资工作服务水平的原则,在部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市外经贸局:主要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合同(章程)审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放,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商投诉,投资客商咨询,外资项目发布、跟踪及服务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发改委:主要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引导全市外资投向,组织提出全市重大对外招商项目,参与对外招商洽谈工作,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放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会同外经贸部门制订外资扶持政策,制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在财政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流程中的便利化问题。

  宁波海关:主要负责外资企业注册登记、设备进口申报、审核、查验、税费征收等海关管理业务中的便利化问题。

  宁波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外资企业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进出境货物及包装、运输工具等的检验检疫申报、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贸易局:主要负责商贸行业外资企业项目审核、申报工作中的便利化问题。

  人行市中心支行(外管局):主要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核准、外资外汇登记、外资撤资购付汇和再投资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国税局:主要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税收业务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外资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土地招拍挂、登记、发证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规划局:主要负责外资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许可及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改变土地和建筑物用途审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等工作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年检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涉外企业劳资纠纷处理和外资企业劳务招聘等工作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的认定,组织国内外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技术出口等工作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经委:主要负责企业技术创新、引进和设备招标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高新技术发展及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规划和计划,负责工业企业市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市级技术进步优秀企业及市级优秀新产品奖的审定,开展与国外技术交流和合作等工作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信息产业局:主要负责开展软件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组织企业参与国内外产业分工合作,推进信息产业对外经济交流,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年审及软件产品的评测、登记等工作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建委:主要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室内外装修装饰、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等工作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旅游局:主要负责引导和促进旅游业利用外资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中外合作办学促进和外籍人员子女就学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卫生局:主要负责指导外商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指导外商办理卫生行政许可,支持外籍医师来甬行医,优化外商就医环境等工作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外籍人员出入境、户籍、居留证管理,涉外案件侦破、会展管理,外资项目涉及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竣工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城管局:主要负责城市管理,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内河管理和公用行业管理等工作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交通局(港口局):主要负责交通项目的招商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引进国外人才、智力工作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外宣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涉外部门的对外宣传工作,开展对国外,特别是招商重点国家、地区主流社会和企业界的宣传,策划、实施重大活动的对外宣传等工作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外办:主要负责出访招商团组的审批服务,外国客商来华邀请函电的审核签发,协助做好外国重要经贸团组的接待,利用友城平台做好招商引资,代办出国、签证、领事认证、APEC商务旅行卡发放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台办:主要负责赴台经贸团组和企业人员赴台培训的审批(核)服务,做好台湾客商来甬考察的接待,协助做好宁波企业赴台投资的初审,依法保护台胞合法权益,协助处理台胞投诉(求助)和重大涉台事件等工作中的便利化问题。

  市侨办:主要负责协助有关部门通过侨务渠道开拓国际市场,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在内地的合法权益等工作中的便利化问题。

  宁波电业局:主要负责外资项目用电管理中的便利化问题。

  四、便利制度

  (一)外资工作便利化问题的受理

  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外资项目责任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反映问题及要求的收集、整理归类和综合性问题协调办理、反馈。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项目单位和企业反映问题及要求的收集途径包括:

  1.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受理;

  2.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及各外资企业协会在日常工作中受理;

  3.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开辟网上工作专栏受理;

  4.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通过开展调研、专题征求企业意见受理。

  (二)外资工作便利化问题的解决

  对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外资便利化问题,涉及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各自职责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予反馈,同时报工作小组办公室。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由工作小组办公室牵头召开专题会议,在15个工作日内协调处理完结并予反馈。涉及全局性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提交工作小组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暂时未能解决的问题,应向项目单位和外资企业说明原因并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外资工作便利化专项制度

  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业务职责,针对利用外资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便利化制度,为加快外资项目进程,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提供便利服务(见附件)。

  四、责任评议

  由工作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各成员单位外资工作便利化的有关情况,在年度内采取企业评议、分类检查等方式,开展综合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市政府开放型经济工作年度考评体系。对在推进外资工作便利化过程中成绩突出、企业反映良好的成员单位给予表彰。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便利化规程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大力推进和实施外资工作便利化,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

  附件:外资工作便利化专项制度

  附件

  外资工作便利化专项制度

  一、市外经贸局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包括备案)

  申报材料:⒈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项目:中方营业执照、企业资信证明;外方若以公司出面,提供注册登记证书、资质证明;若以个人出面,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存款证明、法定地址证明文件;双方共同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中外双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意见,涉及规划、环保的,要有规划、环保部门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工商局的名称核准通知书;中外双方董事会成员委派名单;中外双方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关于要求审批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请示(函)。

  外商独资企业项目: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申请表;外方若以公司出面,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和公司资信证明;若以个人出面,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和银行存款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其成员需出具有关行业部门的意见的,如涉及规划、环保、卫生等部门的项目,须有该部门出具意见;工商局的名称核准通知书;董事会成员委派名单,若不设董事会则提供执行董事会委派名单;法定地址证明文件;关于要求审批独资企业章程的请示。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审批

  (1)股权变更(包括投资方变更,单方面增资或减资导致股权比例变更)须提交:要求股权变更的申请报告;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若新增投资方,需提供该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银行资信证明(若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银行存款证明);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合同、章程的修改;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2)法定地址、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出资方式等变更需提交:申请报告;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的修改;若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局的名称批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3)国家针对其行业有专门的法规、政策规定,其审批程序及所需材料参照该行业的规定。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报国家审批的除外)。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放

  申报资料:1.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有权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职能部门出具的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函;3.要求进口的设备清单、金额;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4.合同或章程及外经贸部门批文;企业要求进口(或国产设备)的请求(盖公章)。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三)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便利措施

  1.加强对企业年检工作的指导,开通网上年检咨询电话,及时解答企业年检中的问题;2.每年3月对年检事项在媒体上进行公告;3.每年4月15日至5月15日为集中办理时间。

  (四)投资客商咨询服务便利措施

  1.每年3月底前完成《今日宁波》的编制印刷,4月底前完成年度宁波市招商项目汇编印刷,6月底前完成招商行业库修改;2.拓展境内外招商机构联系网络,加强信息对接;3.落实客商接待第一责任人制度,提供即问即答优质服务和跟踪服务措施。

  (五)外商投诉便利措施

  1.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简称市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在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2.市投诉中心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协调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3.投诉事项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投诉人;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4.投诉人对网络受诉机构协调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协调处理结果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投诉中心申请重新协调。市投诉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市发改委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投资总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级发改部门(含“五区二岛”经济发展局)核准。

  对需由市发改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发改部门(含五区二岛经济发展局)对项目相关内容进行初审后,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项目申请报告及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材料。市发改委审核后(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或项目节能评估),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转报国家发改委。

  将《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政府令第126号)第四章规定的“3-3-15”缩短为“3-3-13”执行,即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需要澄清、补充或调整的相关内容;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必要时);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1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或转报的决定(情况复杂经委领导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但要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同意核准或转报的,同时出具核准或转报文件。

  (二)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对符合进口设备免税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发改部门(含五区二岛经济发展局)对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后,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1.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2.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七份;3.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市发改委审核后,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收到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澄清、补充或调整的相关内容;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出具项目确认书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决定,同意出具或转报的,同时出具项目确认书或转报文件。公布便利服务电话,解答项目确认书出具事项等相关疑问。

  三、宁波海关

  (一)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向海关申请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进出口收发货人),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注册登记证书。

  (二)物流监管。实行进出境船舶申报365天24小时作业,卡口24小时值守。

  (三)大通关加班制度。出口货物通关实行“5+2”工作制,长假安排集中加班。对进口货物提供预约加班服务。

  (四)查验工作。实行查验两班工作制(早班9:00-16:30;晚班16:30-22:00),对单证资料齐全、查验货物已运至指定查验地点、能够开始实施查验并当场确定查验结果的,在查验开始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操作。

  (五)海关证明联签发。对于已正常结关的报关单,自受理企业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签发,并在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打印、签章等。

  (六)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批。外资企业进口设备申请减免税,需事先获得省级及以上(含宁波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凭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申请材料和项目确认书到主管海关进行项目备案登记,备案审批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批通过后,进口货物报关进口以前,外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减免设备进口关税,符合免税条件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向企业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企业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进口地海关申报设备免税进口。对于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宁波海关可指定专人提供政策咨询、减免税预审核、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等便利措施。

  四、宁波检验检疫局

  (一)报验单位备案。对申请自理报验单位登记的外资企业,材料齐全的,当场完成审核并发放报验单位备案登记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备案登记证明书。

  (二)报验受理。对程序合法、单证齐全的进出境货物及包装物、运输工具等报验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三)检验检疫。对报检的进出境货物、包装物和运输工具等实施查验、抽/采样、检疫处理或实验室检验,一般情况下,口岸验证放行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抽/采样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检疫处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验室检疫在2~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签证、放行。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后,企业需出具通关所需证明的,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需要出具证书的,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在3个工作日完成签发,出境检验检疫证书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

  (五)大通关加班制度:在海港通关中心、国际航运中心等口岸一线实行延时工作制;对节假日检验检疫业务,实行集中安排加班和24小时预约工作制。

  (六)企业优惠便利措施:对诚信A级企业,优先推荐出口免检,提升分类管理等级,减少抽查、检测项目及频次,推荐国外注册;对绿色通道企业,享受免于口岸查验的便利;对直通放行企业,实行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

  五、市贸易局

  (一)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经营资格许可

  申报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3.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报资料:1.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申请书,主要包括:(1)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2)建设及配套内容: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3)专业化市场营销能力分析: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2.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3.企业章程。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5.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6.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经营资格许可

  申报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3.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4.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5.新开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报资料:1.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申请书,主要包括:(1)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2)建设及配套内容:设立分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3)汽车经营范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2.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3.企业章程。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5.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6.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方各董事委派书。7.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

  申报条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2.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申报资料:1.申请书;2.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3.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5.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6.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7.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8.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9.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人行市中心支行(外管局)

  (一)业务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业务办理实行二次办结制。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核准、外资外汇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注册地外汇局自行审核办理此类业务,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清算所得、转股所得、减资所得购付汇或再投资核准:外国投资者所得500万美元以下的核准业务,企业注册地外汇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外国投资者所得500万美元以上的核准业务,各县(市)、区)支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市分局,市分局自收到支局上报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2010年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实行无纸化的网上年检。参加外汇年检时,外商投资企业书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直投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外汇年检电子数据,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自接收外汇年检电子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年检审核,企业不再需要携带纸质年检材料到外汇局参加现场年检。特殊情况下企业需要自行申报外汇年检电子数据的,仍需携带纸质年检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参加现场年检。

  七、市国税局

  对出口退税业务,在申报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力争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生产企业的退税

  受理:基层税务机关核对企业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后,受理企业的退税申报;

  初审:基层税务机关对企业正式申报进行初审、调整确认企业真实有效后签署初审意见,报各县(市)区国税局退税部门复审;

  复审:县(市)区国税局退税部门接受基层税务机关初审资料后对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计算机审核,并对审核无误可退税货物电子数据确认转入历史数据库,同时签署复审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签批:各县(市)区国税局分管局长对已审核通过的可退税数据签批意见。

  八、市国土资源局

  工业和经营性项目用地审批。建设用地使用权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强化出让地块信息披露,搞好外商用地项目选址的政策指导,引导外资企业积极参与土地市场竞争;对具有龙头带头作用和产业链中起关键作用以及科技含量高的外资项目,经有相应用地审批权限的政府批准,设定特定的准入条件。在申报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对竞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外资企业在预审、供地、发证、抵押等审批过程中开通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九、市规划局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申报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申请表;3.1:500(1:1000)地形图并标明拟选址用地的位置、范围、规模等内容;4.总平面布局意向、周边地块情况、申请的控制指标及其他要求;5.有特殊要求或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说明或专项论证报告;6.其他相关材料和依据(如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上级批示或文件、当地政府或按规定须预先取得环保、城管、交通、安全、贸易、水利、海洋、文化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等)由申报单位自行如实提供。

  承诺期限: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

  申报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须符合相关规划、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申报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规划条件的复印件;4.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意见复印件;6.其他相关材料由申报单位自行如实提供。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三)道路、管线开口

  申报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道路、管线开口位置1:500(1:1000)地形图;3.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跟踪测量合同或出具的证明;4.在建道路或管线上开口的项目须附总平面方案图。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便利措施:按行政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并反馈,对特别要求办结时限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审批便利。

  十、环保局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申报条件: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或行业,不使用国家禁止或淘汰的设备或原料;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规划布局要求;3.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生态的破坏可以防止、项目建成后排放的污染物能达标,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国家允许范围内;4.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总量指标;5.报送的材料齐全、规范。

  申报材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及有关部门的预审意见。

  承诺期限:A类(对环境影响重大的项目):报告书修改完成并收到主管部门和下级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B类(对环境影响轻度的项目):收到下级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C类(对环境影响较少的项目):收到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后7个工作日。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申报条件:1.经试运行后环保设施达到了环保审批要求,能满足主体工程满负荷运行时的污染处理能力;2.环保设施质量可靠,符合相应规范;3.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环保设施运行监测报告;4.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申报材料:1.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登记卡);3.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承诺期限:收到监测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

  (三)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申报材料: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2.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3.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4.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承诺期限: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宁波市环保局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十一、市工商局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

  分局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市局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二)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申报条件:公司设立登记: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申报资料: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公司章程;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10.公司住所证明、创立大会的会议纪要、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有关文件。

  承诺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并准予登记,在7个工作日内办妥营业执照;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妥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推行分类年检和网上年检相结合的年检模式。分类年检是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信息、监管信息和信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别采取I类(形式审查)、II类(一般审查)、III类(重点审查)不同的年检审查方式,以提高年检效率和监管的针对性。网上年检分网上初审和书式审查两个步骤。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年检初审。经书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当场通过年检。属于发现重大情况或需重点审查的企业采取受理后核实实质内容方式处理。对于受理后无法当场审核的企业,发给《年检材料受理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年检材料的书式审查。

  便利措施:推行工商行政指导,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过程中积极推行提前介入和跟踪延伸服务制度,对各级政府重点引进和扶持的外资项目,开设“外资服务直通车”,落实专人做好前期的政策咨询和登记辅导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轻微违章违法行为,采取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等多种指导方式,引导规范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十二、市经委

  允许类和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申报条件:未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宁波市,县(市)、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且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禁止建设的项目。

  申报资料:1.《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2.备案报告(一式两份);3.企业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4.合理用能登记表及节能分析专篇(一式两份);5.其它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一式两份)。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十三、市建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海曙、江东、江北)

  申报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资料: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或立项登记表(复印件,核对原件)、建设工程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装饰工程需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同意装饰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2.施工现场具备基本施工条件(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交易单,施工合同,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施工组织设计(复印件,核对原件)、工程监理合同(指受监工程)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指非受监理工程)(复印件,核对原件);5.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有人防工程的还需办理人防工程专业质监手续)(复印件,核对原件);6.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或银行出具近期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原件,核对原件);7.提交加盖招投标管理机构“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业主工程款支付函和承包商履约保函(仅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复印件,核对原件);8.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施工总平面图、桩位平面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1:500建筑平面布局地形图)(原件);、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9.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拨款计划、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置表、监理企业及项目部人员配置表(原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备注:申报材料中第二条,是指申报时暂不需要提供资料,属受理单签发后,发证机关到施工现场核验事项。现场核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若施工对周边环境有影响的,应提供周边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鉴定报告)。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四、市教育局

  (一)中外合作办学促进措施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积极主动做好项目规划和审批的协调、申报、跟踪工作。

  (二)外籍人员子女就学促进措施

  1.促成国际学校接收外籍人士子女比例从目前的近40%上升至2015年的70%;国际学校任教的外籍教师数量从目前的近50名到2015年翻一番。鼓励国际学校与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完善其课程设置、教学师资、学校设施等;缩短国际学校外籍教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