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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9]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9-05-1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除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 京地税企[2009]50号)文件规定报送的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二、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三、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9〕8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4-1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2017年12月29日第七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