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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9]5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2-24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京地税企[2010]3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及报送资料
2、减免税备案表
3、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
4、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
5、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需要审批的内容外,应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下列减免税项目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八)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十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十六)其他须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二、纳税人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减免税备案。备案时,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四、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五、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六、纳税人经备案已享受减免税的,在减免税期间应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减免税资料的相关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提请的减免税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更正、补齐。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九、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汇算清缴期后7个月内,按照市局的统一布置和结合自身实际,对于不同行业、规模、类型的企业,开展减免税事项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加强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纳税人未提请税务机关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二)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三)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重新在税务机关备案或停止减免税。
(四)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六)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沟通协调,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经检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
十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办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五、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及报送资料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报送资料:
1、有关认定机构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相关事项声明(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报送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结果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报送资料:
1、残疾人员名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