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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5〕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19〕4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21〕5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    

海宁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 浙政发〔2014〕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省经信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564号)和《关于解决制约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共性问题的意见》(浙经信投资〔2015〕32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审批方式改革适用范围为所有海宁市审批权限内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即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审批目录清单外的技术改造项目(含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也包含企业利用其他企业空闲厂地或厂房开展技术改造项目类型)。“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附件1)管理,清单内项目按规定审批,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

  二、项目办理步骤

  (一)立项备案。

  对符合以下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填报“海宁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2)提交经信局备案。备案工作作为项目管理首个环节,不得将环评、能评等审批事项作为项目备案的前置条件。

  1.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2.项目不属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规定的项目;

  3.项目不属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二)备案审查。

  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www.jsjx.gov.cn/)或行政服务中心经信窗口提交备案申请。对符合“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条件的,经信窗口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当场向企业出具“海宁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备案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海宁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4),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企业应补足的申请材料后按原工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办理。

  (三)承诺申请。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办理承诺验收制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网站或办事窗口提供空白表格。企业结合实际,分别填写“海宁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事项承诺书”、节能评估承诺表、环保登记备案表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承诺备案表(附件5-11),向事项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事窗口提交申请。

  市行政服务中心通过政务服务网提供审批服务事项告知书、办理样表的展示、下载等服务,在项目建设集中受理区设立“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窗口,提供“一窗服务、联审联批、信息共享”的项目协同审批服务。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无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不需办理相关承诺手续。

  1.纯厂房建设项目:需办理环保、安监、建设、规划、消防、气象事项承诺。

  2.纯设备技改项目:需办理节能、环保、安监事项承诺。

  3.既有厂房建设又有设备技改项目:需办理所有事项承诺。

  (四)承诺审查。

  各行政主管部门办事窗口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备案或出具“海宁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附件12-15);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当场或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出具“海宁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16),并一次性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及其它办理途径等事项。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逐步做到即收即办。

  1.住建部门:企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承诺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事项承诺书后,不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安监部门: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

  3.消防部门:按照备案系统中总队新增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模块受理并录入,抽查比例为零(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内的项目,按照公安部119号令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可不提供规划许可文件,但应在申报竣工验收时补送)。

  (五)项目建设。

  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所涉“审批目录清单”事项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

  (六)项目验收。

  1.项目建成后,企业按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诺备案受理书”告知的要求整理好资料,及时开展验收或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2.企业负责的单项验收,由企业自行完成。

  环保事项: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登记卡及监测报告(如有污染物排放)等材料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规划、建管)事项:对建筑面积增加且增加面积在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20%以下或者建筑加层不超过1层的项目,企业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企业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建设(建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实行承诺备案制的“零土地”技改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建设(规划)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及相关材料,建设(规划)部门依据承诺申请时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规划核实,并尽量与相关部门实行集中验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要加快整改处置。对实行承诺备案制的“零土地”技改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凭载明“零土地”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建管)出具的竣工备案证明、测绘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安全生产事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3.做好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经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同时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到消防窗口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比例为百分之百,并补送施工许可等文件,其中规划许可文件及施工许可文件可以以建设(规划、建管)部门出具的零土地受理凭证代替。

  4.需要验收前形成监测报告的事项,企业应在申请验收前完成监测。

  5.项目集中验收采取“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应严格控制参加的部门和人员范围,原则上涉及承诺事项的部门参加验收。对不涉及或已完成单项验收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参加集中验收。集中验收原则上由经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经信部门应自收到“海宁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集中验收申请表”(附件17)之日起30日内,组织开展集中验收。

  6.节能、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