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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失效】
津国税所〔2009〕1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5-18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津国税所〔2009〕3号)的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二、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需要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明细表;
(三)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9〕8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4-1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废止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