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
绍政办发〔2015〕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与社会资本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 (
浙政发〔2015〕11号)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 ( 浙财企〔2015〕70号
)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上级相关决策部署,切实加大专项资金改革力度,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政府引导、示范,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推进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通过政府引导、示范,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委托专业团队,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以及大中型企业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多种形式的子基金,充分发挥基金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
2.市场运作。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3.分类管理。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运作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专业化管理。
4.防范风险。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监控,确保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行。
(三)主要目标。各区、县(市)政府要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通过2—3年努力,全市各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基金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其中市级20亿元),通过与金融资本的结合,撬动社会资本投入1000亿元左右,有效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二、进一步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一)深化竞争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1.清理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取消、保留、完善”原则,分类清理整合现有竞争领域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对“小而散”、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应予以撤销; 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财政扶持资金,可暂予保留,但原则上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对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要完善管理办法,事前明确补助机制,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奖励、补贴等补助方式。
2.优化结构、确保重点。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制定和资金安排使用要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做到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更加明确政策的导向性和指向性,重新梳理和界定受益对象的范围和要求,把有限的资金集聚到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产业扶持上。
3.探索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探索开展竞争性分配机制改革,确保“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以财政资金的集中投入、择优配置为手段,扶持绩效优、带动力强的产业和项目。
4.限定新设财政专项资金。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设立外,严格控制新设财政专项资金。
(二)深化存量资金管理改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存量资金管理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要求,落实清理盘活财政专项资金各项政策规定,特别是要做好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清理整合和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的清理收回工作。要加大结转资金统筹使用力度,逐步取消专款专用的规定,超出使用期限的财政专项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可作为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
三、积极探索政府产业基金市场化运作模式
(一)规范基金设立
1.组织架构
政府产业基金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后设立,市、县两级政府为本级产业基金发起人。产业基金的组织架构原则上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基金实际运作需要,可增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托管银行等架构。
(1)基金管理委员会:建立由市、县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各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负责基金决策机构日常工作。
(2)基金法人机构:为便于市场化运作,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资金筹措,并授权已有或新设的国有独资企业、事业法人代行出资人职责。
(3)基金运营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