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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金华军分区政治部金华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金华军分区政治部金华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政发〔2014〕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武部,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金华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金华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金华军分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军分区
  2014年12月16日

  金华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
  市人力社保局 金华军分区政治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稳定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且已取得金华市户籍的驻金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对拒绝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义务的单位和部门,由当地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成立金华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金华军分区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金华军分区政治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局长任主任。办公室承担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金华军分区系统政治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收集驻金部队随军家属就业相关信息,提出年度安置需求计划。
  人力社保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安置的计划核准、推荐就业、技能培训和相关协调工作。
  组织、机构编制、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编制使用的相关协调工作,并负责提供财政支付工资各类工勤岗位的空缺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从事社区工作随军家属的相关协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促进就业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国资部门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的随军家属协调安置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工商登记服务指导。
  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税费的减免审核工作。
  第七条  驻金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并负责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积极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三章  就业安置
  第八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等安排、优先优待、就地就近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推荐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相结合。 
  第九条金华市区驻军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由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和省部属垂直管理单位共同承担,根据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