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11〕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优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发〔2011〕17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土地空间。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公共优先、综合利用、质量第一、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市政府成立杭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规划、人防、发改、城管、国土资源、住保房管、环保、公安交警、消防、绿化、国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表建筑相协调的原则。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区域,环境保护,防空、防灾,文物保护及其他相关内容。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对地下交通,城市地下管网,防空、防灾场所与设施,地下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设施等作出具体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设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章节,具体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
五、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性质、规模、范围和连通方式等要求,并对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开发利用提出具体要求。
对结合地表建设工程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应随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结合地下建设工程进行地表工程建设的,可随地下建设工程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设施和能源、通信、人防工程以及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工程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六、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依据规划要求以及相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符合地下空间对人防、环境保护、交通组织、消防、防水排涝、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其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有关部门在审批地下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与其他地下空间连接的预留接口,并根据地下空间规划明确地下空间各层的高程控制。对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其设计须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对不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依法兼顾人防需要,具备一定的防空功能,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地下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该工程的实施符合人防、市政工程等专业设计规范的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其使用权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