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丽政发〔2018〕60号)规定,
第一条中的“《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改为:“《浙江省专利条例》”,“《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知发法〔2010〕72号)”修改为:“《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单位管理办法》(浙知发法〔2013〕53号)”。
第五条、第十三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
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具备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分管领导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了有效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以及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机制,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第(四)项修改为:“(四)申报企业原则上为所在县(市、区)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含专利示范企业)”。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中的“或拥有驰名、著名商标(市级以上)1件且专利6件以上”。
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制造与加工型企业:1.《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2.企业有效专利清单和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法律状态证明,注册商标清单及证书复印件;3.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报告;4.由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专利经费投入清单及专利产品年销售额证明;5.企业工作总结及佐证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情况,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知识产权投入情况,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以及保护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实施效益,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思路和设想等);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
第九条、第十条中的“丽水经济开发区”修改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知识产权类示范(试点)企业,可以优先推荐中国、省级专利奖的评选;”,删去第(二)项,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第十五条修改为:“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年评选一次。”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66号》规定,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