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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金政发〔2009〕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09〕32号及《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9〕62号精神,现就建立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加快建立与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二)基本原则。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原则,让市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坚持低水平起步,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逐步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的市区户籍城乡居民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同时,加快推进市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扩大覆盖面,力争到2011年,市区实现制度全覆盖。
三、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具有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费和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等。市、区财政承担部分按六、四比例分担。
选择年缴费标准为700元(含)以下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由政府补贴30元,选择年缴费标准为900元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由政府补贴40元。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特别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缴费标准由户籍所在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三)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部分,以及市、区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上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当年的缴费额按活期利率计息。参保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人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部分外,可以依法继承。
(四)待遇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领取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支付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分段计发:1年-5年部分,按每年1元计算;6年-10年部分,按每年2元计算;11年(含)以上部分,按每年3元计算。
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的,应及时上报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对虚报、冒领养老待遇人员,除依法追回冒领金额外,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具体办法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9〕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