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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政发〔20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嘉政发〔202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嘉兴市重点产业加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 ( 浙政发〔2015〕11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 浙财企〔2015〕70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  产业基金的宗旨是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集聚,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进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旅委、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嘉兴市投资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为产业基金的基金法人机构,是产业基金出资人和管理运营机构。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审定产业基金投资方向、投资方案、投资协议(子基金合伙协议)及确定子基金管理人等重大事项。审议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产业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为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执行管委会决议,定期向管委会报送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并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履行管委会办公室职责,筹集落实产业基金出资资金,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财务监管、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基金中心主要职责:除做好管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外,代行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子基金重大事项决策;负责选聘基金管理人,并按行业类别,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按照规定参与国家政府性基金的投资合作;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向管委会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旅委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产业基金设立和参股各类基金的建议。同时,为子基金的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
第十三条  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产业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四章  基金设立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应按照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我市区域产业集聚特点、扶持发展需要和政府财力状况设立,根据设立方式的不同,遵循不同的审批程序:
(一)主导设立母基金。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产业基金组建方案,报管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二)参股设立母基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母基金发起机构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产业基金参股的申请,并提交基金组建方案,报管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参股设立子基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子基金发起机构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产业基金参股的申请,并提交基金组建方案,报管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的申请内容包括:产业基金名称、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及组织形式等。

第五章  投资运作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一般以母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模式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运作。
(一)“子基金”模式,指产业基金与上下级财政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以及以增资方式参股现有基金等投资模式。
(二)“直接投资”模式,指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金股”投资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对投资对象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产业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或投资对象股本总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天使基金不受25%参股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基金管理人,并报管委会审议批准后确定。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天使基金管理机构不受上述条款(一)限制。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