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人社发〔2017〕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14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人社发〔2020〕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人社发〔2023〕8号
》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人社发〔2024〕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地税)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 (
浙人社发〔2017〕5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参保缴费政策
(一)补缴和折算缴费标准调整。从2017年7月1日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标准由原按《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金政办发〔2013〕11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内容,调整为按
浙人社发〔2017〕59号
文件规定执行,即按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18%。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政府转保补贴,应按上述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的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
(二)政府转保补贴标准衔接。从2017年7月1日起,
金政办发〔201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