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政办发〔20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7月31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域产业基金组建方案和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37号
》规定,自2019年10月20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2月1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
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支持衢州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衢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 (
浙政发〔2015〕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衢州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集聚,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动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和管理,政府产业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农业局、商务局、审计局、旅委、市场监管局、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金融办、协作办(招商局)、西区管委会、人行、银监局、市委人才办等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管委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委”),为产业基金具体投资决策机构,由市财政局提出投决委成员名单和议事规程,报管委会审定,成员原则上由管委会成员单位派员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产业基金的法人机构为市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衢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作为产业基金出资人和日常管理机构。基金中心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衢州市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产业基金的运营机构,与基金中心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研究确定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审定投决委提交的有关产业基金投资方向、投资方案、投资协议(子基金合伙协议)及确定子基金管理公司等重大事项;审议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产业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和决策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为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第九条 投决委主要职责:审查直接投资项目可行性方案和项目评估报告,提出决策意见;审查子基金合作方案和建议,包括审查批准阶段参股合作对象,与合作对象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等,提出决策意见;审查批准投资退出机制,包括退出时间和价格,提出决策意见;审查委托管理协议、银行托管协议等。
第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定期向管委会报送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中心和衢州市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职责: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子基金重大事项决策;负责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并按行业类别,受托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参与直接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提出直接投资方案建议;按照规定参与国家政府性基金的投资合作;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向管委会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建议、行业监管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金融、国资、审计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政府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一般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运作。同时积极探索适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一)“子基金”模式,指产业基金与上下级财政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专业“子基金”。同时,以增资方式参股现有基金的投资模式。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或投资对象股本总额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天使基金不受30%参股比例限制。
(二)“直接投资”模式,产业基金对于少量全市性的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金股”投资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主要投资于衢州市本级(含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的重大项目。“直接投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货币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直接投资”的项目,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必须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天使基金管理机构不受上述第(一)款限制。
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设立和投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衢州市注册;
(二)子基金重点投向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金融、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等我市主导产业;
(三)子基金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在衢州市(含县〔市、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投资衢州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产业基金在该子基金的出资额;
(四)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股本的30%;对1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
(五)投资对象不得为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六)产业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七)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参股期限的,按投资合作原投资决策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七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设立和投资(除投资对象主要在衢州市本级〔含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外),比照上条子基金设立和投资应满足的要求。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支撑,能有效引领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