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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甬政发〔2010〕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2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10-00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支持宁波市福利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09〕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福利企业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力度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效能低下、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380/220V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用电价格执行。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适当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鼓励社会福利企业多安置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本市户籍残疾人员及引进的优秀残疾人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同级财政各50%给予解决。

(四)福利企业为在本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3月以前,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50%给予补贴。

二、进一步完善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对已办理“协缴”、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允许其单独办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三、进一步落实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加强福利企业用电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福利企业,经当地民政部门汇总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当地电力部门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安排。

(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并根据福利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三)支持福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其引进的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按当地有关人才政策予以优先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建设,民政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及人员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福利企业新办、退税等限时办结制度,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及其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认真做好对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县级普查必须达到100%,市级抽查不得低于5%。对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且无退税的福利企业,在确保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并为残疾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申请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三)对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奖励的企业,财政、民政、残联要联合对残疾职工的安置情况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