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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9]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5-1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是我局的一项全新工作,各局应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注意做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加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管理、合同备案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税款管理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台账管理,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意识,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局要结合《操作规程》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在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日常跟踪监管,了解所管辖企业合同签约内容和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备案登记、合同款项支付或列支、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
三、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可按代扣代缴税款的2%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具体程序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京地税财[2006]375号)文件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明确工作流程和职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我局负责征管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发生的《办法》中列明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事项,适用本《操作规程》。
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单位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需持税务登记证件和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证“扣缴个人所得税”之后加印“扣缴企业所得税”字样。对于扣缴义务人是个人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到税务机关办理“自然人登记”。
合同备案登记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扣缴义务人可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合同备案登记,填写录入《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上传成功后,再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制《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非居民企业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扣缴义务人备案资料后,与网上备案登记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打印备案登记表并签章后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
扣缴税款申报缴纳
第六条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需填写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资料后,进行系统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