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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5〕66号                                            2005-03-24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4]26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平均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16号,以下简称216号文)规定,至今尚未按照省局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和增城市地税局,要在2005年6月底前,按照216号文规定的平均年税额标准和结合本区(市)土地等级划分的情况,制定应税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当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市地税局备案。
二、南沙开发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每平方米平均年税额标准按《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12号)规定的六级土地标准计征。南沙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100号中 “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对非经济适用房的开发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有关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方面,我局在《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5]18号中已提出了相关的贯彻意见,请按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9月8日     粤地税发[2004]26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迄今尚未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还未扩大到镇的行政区域范围的市,应认真执行省局的规定;目前尚未达到省局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平均税额标准的地方,应尽快进行调整。
二、应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各地应对房地产的开发成本、销售价格进行调查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对增值率低、预征率定得过高的,应适当降低预征率。让预征率更准确地、更客观地反映房地产项目的增值水平。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