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中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5年2月25日 穗地税发[2005]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跨区经营项目日益增多,同时,地税部门实施了网上报税和ETS缴款方式,征收技术水平不断提高,2000年修订的《
关于涉及区与区之间的税款进行划转及“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开具问题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0〕193号
,以下简称“193号文”)中有关跨区项目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税款征收模式。为确保相关的制度更切合实际,经研究,市局决定:对部分确需且符合条件的跨区涉税项目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实行集中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下简称《代扣凭证》),并进一步明确实行ETS扣缴方式之后,全市《代扣凭证》的集中开具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开具《代扣凭证》的对象和条件
(一)对属于“
193号
文”的规定可集中开具《代扣凭证》范围(即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业户、十大特定企业和已批准集中申报缴纳税款的业户)以外的业户,按目前规定跨区开具完税凭证确有实际困难的。
(二)跨区工程项目分散、分包业务较多、开票次数频繁。
(三)采用网上申报纳税和ETS税款扣缴方式。
(四)代扣缴企业财务核算健全,未发生过重大代扣过失行为;能按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保管票证和结报缴销票款。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符合条件的跨区涉税项目扣缴人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办理集中开具《代扣凭证》的书面申请和《跨区涉税项目集中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申请表》(见附件1)。基层税务机关管理科(所)核实申请单位的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县)级税务机关税收会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已领用《代扣凭证》的票款结报缴销要求
对原来已在项目所在地领用《代扣凭证》的,经批准集中开具《代扣凭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领票机关办理结报缴销,然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领用《代扣凭证》。
四、扣缴人采用ETS扣款方式的,其集中开具或领用《代扣凭证》的办法和要求
(一)代扣税款应严格分区、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