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4]219号 2004-12-15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7]72号
)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文中市局补充意见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 (
粤地税函[2004]671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时,需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付款方(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书面确认证明包含双方签订业务的合同、协议及有关资料等。外地单位和个人跨县、市经营还应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在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还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
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申请开具《代开发票》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我市的小额标准统一为开票金额2000元(含2000元)以下。
二、各单位应在各自征管分工范围内为纳税人办理开具《代开发票》,不得超越征管分工范围开具《代开发票》,也不能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各单位对申请开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资料必须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经核对其符合开具《代开发票》规定后方可开具发票。
三、对纳税人要求《代开发票》的经营项目,若属于免税或不征税范围的,经负责开票的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方可开具《代开发票》,并在申请表和发票备注栏上注明批准依据(指有关文件的文号)和“免税或不征税”内容。
四、根据《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穗地税办发[2003]16号
)规定,对纳税人申请开具《代开发票》,暂维持不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
五、在省局“大集中”系统未能支持的情况下,对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暂不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六、纳税人申请开具《代开发票》)时,须使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各单位在开具《代开发票》时,要填写《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的号码。
七、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请各单位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doc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2004年11月19日 粤地税函[2004]6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第一、二、三、五、六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省辖区内外市、县纳税人来本市、县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比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税务机关为外地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下简称《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内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字轨号码。
二、代开普通发票表使用各市现行的表格式样,表格没有印制号码的,应增加号码。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全省统一为开票金额500—2000元区间以下(含本数),具体由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三、《代开发票》按总局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启用,有条件的地方应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代开发票》,开票软件由省局统一开发提供给各地使用。
各地现有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不符合总局规定的,应重新制作,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后不再加盖查验章。
四、纳税人要求代开发票的经营项目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提供税务机关的有关文件或经有关税务部门确认为免税后方可开具《代开发票》,“免税”字样注明在发票的备注栏。
五、《代开发票》 由省局统一印制,发票代码为:244000400011,使用总局规定的罗马字体。管理方式比照省局现有的统一印制的发票管理规定执行。该发票工本费成本为0.36元/套,省局已向省物价局申请报批,具体价格以物价部门的批复为准。
六、是否保留税务机关原有的代开特殊行业发票,由各市自行确定。如需保留的,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并报省局备案。
七、各市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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