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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4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行政许可纳税人范围的界定,各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