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关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规定,已经国务院确认为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为了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许可的纳税人范围界定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