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通知》的意见【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通知》的意见【全文废止】
2005-05-23 穗地税发〔2005〕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我市已以穗财发[2005]585号文转发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为更好地落实文件,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出口货物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当期免抵税额”)已纳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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