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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178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83号规定,本法规到期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