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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税〔2013〕83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13-11-12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