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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促进非典型性肺炎防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促进非典型性肺炎防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03-05-12                                                穗地税发〔2003〕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各级党委、政府提出的疾病防治与经济增长并重的指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缓解非典型性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给纳税人造成的经营困难,确保我市经济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稳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采取如下26条税收措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对医护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照顾

(一)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止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税收政策列举的其他卫生机构从事非医疗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抗击非典等医疗卫生条件(具体支出范围,比照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慈善会、省红十字会2003年5月5日《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的公告》第三点列举的实物种类或者装修专门诊室、隔离病房的支出)的,报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抗击非典等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报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支持各行业共同抗击非典

(四)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红十字会、慈善会向非典防治支付的捐赠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凭上述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由财政机关监制的《赞助捐赠筹资专用收据》,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进行全额扣除。

(五)支持抗击非典的科技开发工作。对纳税人研究抗击非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盈利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报经地税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允许再按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六)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提供的抗击非典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对企业和第(六)点以外的事业单位进行抗击非典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单位和个人从事防治非典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凭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税务机关、外经贸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免纳营业税

(九)原有企业在研制防治非典产品、技术过程中经过科技部门认定为在高新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纳税人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的指引所发生的防治非典的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一)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扶持受非典负面影响的纳税人度过难关

(十二)将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月800元,调整为租赁业每月1000元、租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每月2000元。(详见省地税局《 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3]82号

(十三)对个别纳税人因受非典影响严重(特指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造成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权限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酌情减免;需要上报市局审批的,按一般困难减免的程序(不受正常减免的上报时间限定)填报减免“两税”汇总表办理审批手续,填报时请按行业分类汇总。

(十四)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双定”户,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受非典影响的实际情况暂停调高应纳税营业额,或者适当调减应纳税营业额。其中,对广州市区(不包括番禺、花都区)内的客运出租小汽车业户、公路客运业户按现行纳税定额下调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