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皖国税发[2005]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68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2005年5月1日(含,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征税条件的,均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申报纳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十二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离岸价格,纳税人申报的离岸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