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指引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06-01-10 穗地税函〔2006〕4号
USHUI.NET®提示:1、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本文件的1.2(二)第一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2017年4月24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将《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日志(样式)/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样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样式).zip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除有单独注明外,以下统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
》,制定本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在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萝岗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以下称“四区两市”)内提供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劳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指引。
第一章
营业税
1.1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劳务(以下简称“培训劳务”)或与他人合作经营提供承包、挂靠服务(以下简称“其他劳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以下简称“劳务收入”)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为
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1.领有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和领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均为
营业税的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对外提供劳务且取得劳务收入时,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履行纳税义务。
总机构下设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分支机构”)的,法人分支机构为
营业税的纳税人;当法人分支机构提供劳务且取得劳务收入时,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2.出包方、被挂靠方采取承包、挂靠等形式与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经营时,承包方、挂靠方等合作者是以出包方、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的,以出包方、被挂靠方为
营业税的纳税人;当承包方、挂靠方等合作者提供劳务且取得劳务收入时,由出包方、被挂靠方履行纳税义务。
承包方、挂靠方以自己的名义(指领有法人营业执照或负责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下同)对外经营时,承包方、挂靠方为
营业税的纳税人;当承包方、挂靠方提供劳务且取得劳务收入时,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1.2 税目、税率
(一)提供培训劳务的行为,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
营业税税率为3%。
(二)采取承包、挂靠等形式合作经营,以出包方、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的,出包方、被挂靠方属于提供其他劳务行为,其收取的承包费、挂靠费或管理费等,属于“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
营业税税率为5%;
承包方、挂靠方为总机构属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且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总机构签署承包、挂靠合同(或协议等文件)后而收取的承包、挂靠管理的费用,属于总机构内部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
营业税。
(三)发生培训劳务和其他劳务以外的
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相应适用的
营业税税目、税率征收
营业税。
1.3 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
应纳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有关管理部门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机动车准考证费、机动车实习驾驶证费、机动车学习驾驶证费(以下简称“免税收费”)。
代有关管理部门收取的免税收费,在划付给有关管理部门时,须取得对方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收费统一票据》,并据以扣减经营收入总额;未能提供对方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收费统一票据》的,不得从应税营业额中扣除。
1.4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培训劳务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当月应纳税额=当月培训劳务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当月培训劳务应纳税营业额= ∑(纳税期限内向培训学员收取的驾驶培训收入及各项价外收费-免税收费)
(二)其他劳务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月应纳税额=当月其他劳务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当月其他劳务应纳税营业额=∑纳税期限内向承包人、挂靠方收取的承包、挂靠管理服务费及各项价外收费
1.5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一)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属于预收性质的价款,其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被确认为收入的当天。
(二)
营业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1.6 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坐落在广州市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总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汇总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坐落在广州市不同的行政区域的,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别向各自坐落地的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总机构与法人分支机构坐落在广州市同一行政区域内或分别坐落在不同的行政区的,总机构与法人分支机构均须分别向各自机构坐落地的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
2.1 提供了培训劳务、其他劳务的
营业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费)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除外,本章下同)。
提供了培训劳务、其他服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同时也是堤围防护费缴费人,须按规定交纳堤围防护费。
2.2 税率、费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适用税率是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适用税率是5%;
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适用税率是1%。
(二)教育费附加的费率是3%。
(三)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率:
内资企业适用征收率是1.3‰;
外资企业适用征收率是0.9‰;
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不低于20元计征。
2.3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堤围防护费的计税(费)依据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营业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计费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营业税税额。
(三)堤围防护费的计费依据为纳税人计征
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销售)额。
2.4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堤围防护费的计算
(一)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
当月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当月实际缴纳的
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二)应交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
当月应交教育费附加=当月实际缴纳的
营业税税额×费率
(三)按照计征
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销售)额,依照堤围防护费的适用征收率计算堤围防护费:
堤围防护费的计算公式=计征
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2.5 纳税(费)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费)期限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与
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