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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调整我市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调整我市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4]41号 2004-03-08

USHUI.NET®提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7]6号 规定,第一条和第五条“代征税款(住宅部分)的分拆比例,仍按照我局印发 关于贯彻《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1]36号中明确的标准处理。”废止;改按粤地税发[2006]121号文的第二条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3]82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办[2003]16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贯彻落实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调整和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扶持照顾的精神,现对我市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管理办法进行以下调整,请贯彻执行。
一、对月租金(住宅部分)低于1000元的税收政策调整
(一)个人(不含下岗失业人员)出租自有房产的月租金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的,其租金收入按照6.7%的综合征收率(不含印花税、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