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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强化制度执行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强化制度执行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通知
琼财资〔2025〕176号

省直各主管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为更好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等部署要求,全面强化制度执行,推动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强化制度执行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通知》(财资〔2024〕155 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强化制度执行、进一步推动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资产管理职责,强化管理制度执行

各主管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资产管理体制,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和《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琼财资规〔2022〕6号)等制度规定,进一步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益。各主管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全面落实资产管理制度,督促推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具体管理,确保制度执行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各市(县)财政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并强化制度执行和监督检查,发挥管总统筹职能作用,指导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资产管理工作。

二、夯实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家底清晰准确

各主管部门(单位)要严格做好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准确完整登记资产信息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避免已取得或已处置资产不做账务处理、已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未按照规定转入相关资产、无形资产未按照规定入账等问题。要落实资产定期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重点关注房屋、土地、车辆以及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确保账实、账卡、账账相符。信息化项目形成的资产应当明确产权归属,按照规定及时入账。有关部门、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的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要严格做好登记与核算,切实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入尽入、应管尽管。管理维护单位难以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明确。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产权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证书,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资产,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申请确认资产权属,避免权属不清和产权纠纷等问题。鼓励各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资产清查,财政部门要指导各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账账不符问题,要逐一查明原因予以核实,并建立损失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三、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提升资产管理效果

各主管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严禁违规超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明确规定配置标准的,要结合单位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各主管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局要依法依规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严格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在编制内合理配备公务用车,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或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配置同类资产。要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各主管部门、各单位之间原则上不得互相占用资产,严格控制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未按照规定履行程序不得将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经批准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转租转借。加强房屋资产、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使用。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及时进行处置,对于报废、报损的资产要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账务。机构改革等涉及的资产划转应当及时完成。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中等涉及的资产评估工作。要及时收取各类国有资产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确保收入管理规范有序。

四、推动资产盘活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各主管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应按照习惯“过紧日子”要求,落实《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工作的通知》(琼财资〔2022〕1208号)要求,将开展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工作常态化,每年定期开展资产清理盘活工作,对低效闲置资产纳入清理盘活范围,结合实际予以优化在用、调剂使用、公开招租、市场化处置、共享共用、资产集中运营管理等进行分类盘活利用,推动国有资产节约和高效使用。各单位要优化在用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切实做到物尽其用。要及时掌握资产闲置、低效运转等使用情况,建立待盘活资产台账并动态更新,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制定盘活方案。对闲置资产,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加强调剂利用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调剂;对低效运转资产,在确保资产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大力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各主管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局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打通资产盘活通道,规范资产盘活管理,持续推动资产盘活工作取得实效。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五、用好一体化系统,加强资产动态管理

各主管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严格执行财政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准确完整登记资产卡片信息,“一卡一物”规范资产录入,确保信息源头准确。同时,完善资产卡片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使用信息和特性信息。对涉及资产卡片变更的情况,如资产价值增减、资产分类调整、资产使用状态变更等,要及时更新资产卡片,保证资产信息的动态完整。各主管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局要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办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业务,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资产管理各环节进行全程登记,推动实现资产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理。各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将闲置、可共享或待处置的资产信息上传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全面展示可调剂共享资产信息,用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