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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东国税发〔200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1.废止市国税局补充的第一至四条意见及附件;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中的“第四章第七条‘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累计征税’的规定”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废止。

各国家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8〕24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