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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基层税务分局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基层税务分局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佛国税发〔2007〕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的公告》 (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3号规定,20144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基层税务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税务行政处罚工作效率,市局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各基层税务分局意见基础上,结合CTAIS2.0的程序设计,制定了《基层税务分局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现将《处罚办法》印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掌握《处罚办法》。各基层税务分局要合理安排时间深入学习《处罚办法》,熟练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和处罚标准,确保《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后能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二、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正确认识《处罚办法》。该办法对原税务行政处罚标准进行了较大调整,对纳税人经常发生的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标准,加大了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各区局要利用好门户网站、当地媒体、办税大厅公告栏等信息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充分保障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促使纳税人对税务违法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引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体现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保证《处罚办法》的严肃性。各基层税务分局在日常执法中要严格按照《处罚办法》规定的处罚程序和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市局将通过执法检查等形式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四、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科)反映。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基层税务分局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税务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税收工作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基层税务分局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条 各区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税务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六条 基层税务分局对税务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标准》(附件1)给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中的公民,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
第七条 基层税务分局在对税务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纳税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纳税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
第八条 基层税务分局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除发票违法行为外)可以处2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基层税务分局对纳税人的发票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第九条 基层税务分局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
第十条 纳税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或者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税务分局权限以内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的处罚、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由基层税务分局负责人决定;税务分局权限以外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的处罚、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报区局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基层税务分局执行。
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权限划分,以原应罚款的金额为准。
第十二条 税务分局拟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不予处罚时,经办人员应填写《税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附件2),经股长审核后报分局负责人审批。超过税务分局权限的,还应报区局税政管理部门审批。
税务分局拟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进行减轻处罚时,经办人员应填写《税务违法行为减轻(加重)处罚审批表》(附件3),经股长审核后报分局负责人审批。超过税务分局权限的,还应报区局税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拟加重处罚的数额属基层税务分局权限的,经分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加重处罚;拟加重处罚的数额超过税务分局权限的,由税务分局加具拟加重处罚的意见,报区局税政管理部门审批。
税务分局拟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进行加重处罚时,经办人员应填写《税务违法行为减轻(加重)处罚审批表》,经股长审核后报分局负责人审批。超过税务分局权限的,还应报区局税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纳税人同一种发票或者同一张发票上出现的税务违法行为违反本办法《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两种以上规定的,按最高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在税收征管系统中选择违法违章手段名称中的总括名称。
同一种发票违法行为的界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六条 基层税务分局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含本数)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纳税人说明违法的事实、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纳税人可以填写《自述材料》;
(三)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罚时,使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由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给纳税人。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基层税务分局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均应当遵守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