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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现将《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41日起施行。《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基层税务分局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 ( 佛国税发〔2007〕14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10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基准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5/天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天的罚款。(天数自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对个人以罚款2000元为基数,加上按照5/天计算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企业或其他组织以罚款2000元为基数,加上20/天计算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天数自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2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轻微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5/天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天的罚款。(天数自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或拒不改正。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2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下的。

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1万元罚款。

4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有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5/天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天的罚款。(天数自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账簿管理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或损坏、丢失、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或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或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或损坏、丢失、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0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下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不改正的,或者虽改正但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1份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11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按照20/份计算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按照20/份计算罚款,低于500元的按照500元进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20/份计算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2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未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未开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3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如实申报,但首次出现抄报税延期,或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

不予处罚。

一般

限期内未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

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

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未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

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

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4

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如实申报,但首次出现抄报税延期,或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

不予处罚。

一般

限期内未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

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

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未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

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

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5

拆本使用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拆本使用发票1本的。

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拆本使用发票2本以上,4本以下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拆本使用发票5本以上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6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7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凭证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10份以下的。

限期内改正,且凭证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5份以下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改正,且凭证金额超过5000元而在1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6份以上10份以下的,处 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凭证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限期内改正,且凭证金额超过1万元而在3万以下,或凭证数量在11份以上60份以下的,处 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改正,且凭证金额超过3万元而在5万元以下的,或凭证数量在6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不改正的,酌情加大罚款数额;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凭证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凭证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8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9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开具发票已如实申报,未造成迟缴、少缴税款,且属于当年内第一次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不予处罚。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下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1.定额发票:5/份,

2.非定额发票:20/份;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定额发票:5/份,

2.非定额发票:20/份;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定额发票:5/份,

2.非定额发票:20/份;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0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的。

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因客观情况无法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1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者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2

丢失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有证据证明丢失发票属于对方或第三方责任的。

不予处罚。

较轻

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下的。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1.定额发票:10/份,

2.非定额发票:40/份;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不含本数)100份以下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定额发票:10/份,

2.非定额发票:40/份;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定额发票:10/份,

2.非定额发票:40/份;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3

擅自损毁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1.定额发票:20/份,

2.非定额发票:100/份;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定额发票:20/份,

2.非定额发票:100/份;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定额发票:20/份,

2.非定额发票:100/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4

虚开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虚开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或虚开发票份数在11份以上3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40万元以下,或虚开发票份数在3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虚开发票金额在4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以下,或虚开发票份数在101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虚开发票金额在100万以上(不含本数),或虚开发票份数在201份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5

非法代开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代开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或代开发票份数在11份以上3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代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40万元以下,或代开发票份数在3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代开发票金额在4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以下,或代开发票份数在101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代开发票金额在100万以上(不含本数),或代开发票份数在201份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6

非法印制发票的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征管法》第七十一条: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一般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私自印制发票的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私自印制发票的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对私自印制发票的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27

私自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一般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8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票印制企业,对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特别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28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8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较重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特别严重的。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9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20份以下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21份以上50份以上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4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4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8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8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201份以上的。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0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5倍以下罚款。

一般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5倍以上0.7倍以下罚款。

严重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7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3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后首个法定申报期逾期申报或首次逾期报送纳税资料,且能在当月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纳税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历11日起1231止,下同)首次或第二次逾期,且能在当月改正的(“轻微”档次规定的情况除外)。

对个人处5/天的罚款(自逾期之日起算,下同),最高不超过50元;对单位处30/天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元。(未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资料的也按此处罚,下同。)

纳税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或第二次逾期,超出当月改正的。

对个人处5/天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对单位处30/天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严重

纳税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三次或三次以上逾期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但对零申报业户最高处罚金额不超过500元(要求涉及逾期申报的全部所属期均为零申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2

逾期缴税,超过《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期限仍未缴税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

33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元罚款。

(五)偷、逃、抗税行为

34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改正的;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影响较小。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纳税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比较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偷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5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万元以下的。

处欠缴税款0.5倍罚款。

一般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

处欠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的行为

36

逾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5/天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天的罚款。(天数自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对个人以罚款2000元为基数,加上按照5/天计算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企业或其他组织以罚款2000元为基数,加上20/天计算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天数自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37

逾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手续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5/天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天的罚款。(天数自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对个人以罚款2000元为基数,加上按照5/天计算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企业或其他组织以罚款2000元为基数,加上20/天计算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天数自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38

生产企业逾期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首次逾期申报,且能在当月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历11日起1231止,下同)首次或第二次逾期,且能在当月改正的(“轻微”档次规定的情况除外)。

对个人处5/天的罚款(自逾期之日起算,下同),最高不超过50元;对单位处30/天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元。

严重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三次或三次以上逾期的。

对个人处5/天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对单位处30/天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备注:1. 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中所称的“个人”,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单位”是指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2. 按份数计算处罚金额的,低于下限的按照下限金额进行处罚,高于上限的按照上限金额进行处罚。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为确保《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省局处罚办法》)在佛山的顺利施行,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处罚裁量权的滥用,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以下简称《省局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市局裁量基准》),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省国税局于20131217日发布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省局处罚办法》),明确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以下简称《省局裁量基准》),并将于201441日起施行。

即将施行的《省局裁量基准》与我市现行的《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以下简称《市局原标准》)有一定差异,且《省局裁量基准》虽已对五大类共32种常见的税收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裁量基准,但仍存在一定的幅度空间。为了减轻对纳税人的影响,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于税务机关公平公正地执行处罚裁量权,根据《省局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佛山市国税局在《省局裁量基准》内,根据实际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细化量化,保证新旧处罚裁量基准的平稳过渡。

二、制定依据

《市局裁量基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组成内容

《市局裁量基准》在《省局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对六大类共38种常见的税收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裁量基准,包括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账簿管理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偷逃抗税行为、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市局裁量基准》对偷逃抗税行为,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非法印制发票等不经常发生的较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暂时不作细化,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省局裁量基准范围内进行裁量。

四、适用范围

《市局裁量基准》适用于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

五、重点内容

(一)发票类处罚

发票类处罚的罚款量化计算方式,主要分为按次数计算和按份数计算两种。

按次数计算处罚金额的包括“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等。以“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为例,《市局裁量基准》在《省局裁量基准》规定的档次范围内,除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外,均按照不同的违法情形直接设置了不同的罚款数额。

按份数计算处罚金额的包括“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丢失发票”、“擅自损毁发票”、“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等。以“丢失发票”为例,《省局裁量基准》对违法程度“较轻”以上情形计算罚款时,定额发票以金额为标准,非定额发票以份数为标准;而《市局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在《省局裁量基准》规定的档次范围内,对上述两类发票均以份数为标准,但分别适用不同数额的罚款,定额发票为10/份,非定额发票为40/份。

(二)非发票类处罚

非发票类处罚的罚款量化计算方式,主要分为按次数计算和按逾期天数计算两种。

按次数计算处罚金额的包括“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等。

按逾期天数计算处罚金额的包括“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等。

六、主要特点

(一)细化基准在《省局裁量基准》幅度范围内进行设置。《省局裁量基准》对罚款数额构建了阶梯状的框架。为了使细化标准尽可能地合理、公平,《市局裁量基准》在《省局裁量基准》的空间内设置了每项违法行为在违法情节上的量化标准,充分考虑了各档次之间罚款数额的合理衔接问题。

(二)细化基准力求准确、简便。罚款数额的计算方法尽量简单、可操作性强,使《市局裁量基准》能够得到便捷、迅速的应用。以违法行为“丢失发票”为例,《省局裁量基准》对违法程度“较轻”以上情形计算罚款时,定额发票以金额为标准,非定额发票以份数为标准,而《市局裁量基准》对上述两类发票均以份数为标准,但分别适用不同数额的罚款。

(三)细化基准保证一定的灵活性。对一些不经常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违法程度较为严重的情形,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鉴于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在部分处罚项目中《市局裁量基准》不对较少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达到一般、严重的情形进行量化划分,而由税务机关自行综合把握,在省局标准的空间内进行裁量。


来源:佛山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