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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东国税函〔2006〕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废止东莞市国税局补充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条意见

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办转字〔2006〕5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消费者到机动车经销企业要求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前,应到地级市以上报社办理已丢失发票的登报声明作废手续。
二、机动车经销企业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对消费者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抬头必须有消费者的名称)进行查验,并要求其提供该发票的复印件和丢失发票的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