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的公告》的公告》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发布《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国税发〔2008〕54号)已于2014年11月14日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2日
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7 |
批发和零售业 |
7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10 |
饮食业 |
10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的要求,我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通知》规定幅度内共同制定了〈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并通过东国税发〔2008〕54号文予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以下简称“377号文”)公布后,东国税发〔2008〕54号文的部分规定与377号文的规定不符,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已通过发布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2号废止了东国税发〔2008〕54号文,需要重新制定《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二、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8〕85号)。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确定了我市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业、娱乐业和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四、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