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布置200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年8月9日 穗地税发〔2004〕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穗地税函[2005]34号
)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鉴于《广州市减免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穗地税发〔2004〕 219号,以下称219号文)中的部分内容与《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符,决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219号文。
为做好今年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困难减免工作,根据《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中“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规定,现将减免工作布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批权限
(一)市属各区(不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从化市、增城市,下同)的“两税”困难减免须上报市局审批(具体审批操作由税政一处承办,下同);
(二)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从化市、增城市(以下简称三区、两市)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上报市局审批;
(三)三区、两市的困难减免
房产税和困难减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