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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强对发票专用章刻制的管理

根据省国税局《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333号)、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须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章许可证》(格式见附件1)后,在指定的刻章单位(人)刻制。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协调,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