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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豫国税发〔2008〕12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5-27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总局文件第四条、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总局文件第四条、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省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所辖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进行调查走访,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有关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督促企业尽快到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二)了解企业对《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使用量(3年),于5月30日前上报省局,省局将根据上报情况安排印制。
(三)对文件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尽快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二、各地在具体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分条款废止】
国税发〔2008〕45号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08-04-30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本文第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的要求,为加强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本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也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对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3129号)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脑油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成品油"税目下设的"石脑油"子目。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第三条 境内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布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失效】第四条 进口石脑油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