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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征收期)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我局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适用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2006〕23号)所附“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业

所得税

带征率

适用范围

工业生产

0.9%

工业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

商品销售

0.6%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

服务业

1.2%

饮食、旅业、租赁、旅游、仓储、代理、广告、其他服务

美容美发、沐足、桑拿浴

2.1%

美容美发以及兼营与美容、美发有关的商品销售、沐足、桑拿按摩

娱乐业

2.1%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仅指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

文化体育

1.2%

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如展览、培训、网球、壁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溜冰

交通运输(货物运输除外)

0.9%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建筑安装

1.2%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销售不动产

2%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转让无形资产

2%

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其他行业

1.2%

凡上面未列举的行业都归入本行业



    注:1.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行业但财务账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2.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带征个人所得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3.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带征率
     4.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混合经营,若能准确划分各行业收入,按各行业所适用的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否则,一律合并各项收入,从高适用带征率。
      5.本表从税款所属时期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来源:东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