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7-26 厦国税发〔2004〕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防止取消审批项目后出现管理空白,国家税务总局对取消和保留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逐项制定了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政策的法定条件,由纳税人自主适用、自行申报,并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二是强化税收日常管理,税务机关要采用事后备案、典型调查等多种形式,做好对纳税资料的统计分析和评估;三是加强事后监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采取书面评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认真领会管理措施的精神,落到实处。
二、《通知》第四点关于“取消外国企业总机构管理费审批的后
续管理”规定中对外国银行分行所列支的总机构管理费,应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