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人税务注销程序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人税务注销程序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 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 税总发〔2018〕14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纳税人税务注销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推送税务部门,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至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自主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企业简易注销结果推送税务部门。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跨区迁移纳税人即时办结

跨区迁移纳税人办理原主管税务机关的注销业务时,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应即时办结。

四、推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承诺制税务注销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无未办结事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推行承诺制税务注销制度,由其业主出具承担未尽税收事项清缴义务的承诺书(见附件),税务注销即时办结。

五、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已经办理多证合一纳税人,可不在税务部门打印纸质清税文书,改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查询并打印企业清税文书。未办理多证合一的纳税人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提供“套餐式”服务。待总局升级信息系统后,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三)优化岗责配置和内部工作流程

要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岗责配置,赋予前台人员对应权限,确保由办税服务窗口集中受理与纳税人注销清税有关的依申请事项。同时要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实现业务数据实时共享、跨部门业务联动,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反复找。

六、优化企业税务注销流程纳税服务

(一)设置注销业务专窗

各区、市局要在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等办税服务场所设置“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并摆放专窗标识;对业务办理量和窗口数量较少的办税场所,可在综合窗口摆放专窗标识。要及时升级排队叫号系统,增设清税注销业务排队功能,并根据业务办理量和办税服务场所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和灵活调配专窗数量,避免纳税人长时间排队等候。

(二)严格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等涉税业务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问清情况,一次性将办理条件、所需资料、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等注意事项告知纳税人,帮助或有效引导纳税人完成涉税事项办理。10月1日前,市局纳税服务处和征科处要完成本市税务注销办税指南的更新并及时下发窗口单位使用,日常工作中可依托主动向纳税人提供或引导纳税人自助打印办税指南、扫描二维码等方式,提高一次性告知的完整性。

(三)及时开展注销套餐业务的操作培训

目前,税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升级信息系统,支持为纳税人提供注销清税“套餐式”服务。待系统升级完毕后,要迅速组织窗口人员开展操作培训、上机演练,确保窗口人员熟练掌握注销套餐业务的系统操作流程。

(四)强化清税注销业务的宣传辅导

市局纳税服务中心要将税务注销政策、流程录入12366知识库,同时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办税指南栏目相关内容,统一规范宣传咨询口径。要提前制作宣传手册、“二维码”等多种形式的税务注销流程宣传材料,在办税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摆放、张贴,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税务注销业务办理流程。

七、做好10月征期工作

10月征期是个人所得税过渡期政策实施后的第一个征期,又面临大量季度申报工作,各地要切实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不出问题。一是要强化岗位责任,严格落实领导值班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避免发生涉税负面舆情。二是要切实保障征期各类信息系统,尤其是纳税人端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充分发挥网上办税、移动办税和自助办税等多元化办税渠道的作用,分流实体办税服务厅压力。三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办税服务厅窗口和人力资源,针对十一假期后可能出现的政策咨询、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涉税业务办理高峰,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保证各项业务有序办理。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落实

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是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税务注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国家税收安全。尤其是在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高发的态势下,应防止不法分子钻制度空子、造成税收流失。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各单位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三)跟踪问效,强化督导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市局将对各单位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对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进行走访调研、组织明察暗访,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