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注销企业存货税务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6.02 青国税税政〔1999〕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目前税收政策对注销企业存货尚无明确的处理规定,因此,各局对注销企业存货的税务处理不统一,为规范税收执法,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注销企业存货的税务处理明确如下,请各局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负责注销的税务机关应对注销企业的缴纳
增值税情况进行查实,对帐面尚有存货的,负责注销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盘点,如出现注销企业存货帐面余额与实地盘点金额(不包括代销等所有权不属于注销企业的存货)不一致情况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帐面余额小于实地盘点金额的注销企业,负责注销的税务机关应查清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按以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1、对多转成本的注销企业,应调增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补交企业所得税;
2、对存在帐外存货的注销企业,其已销售的帐外存货,应按实际销售月份计算交纳
增值税;
3、因其他原因造成少缴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注销企业,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补交税款;
4、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