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境外公司、个人在我省从事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应税劳务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境外公司、个人在我省从事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应税劳务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5-10 穗地税发〔2000〕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补充意见第一、二、五、六、七、八、九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境外公司、个人在我省从事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应税劳务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办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境外公司、个人在我市从事审计、资产评估、国际产品认证、项目筹划、测量、设计、投资分析、法律咨询等服务性应税劳务(以下简称服务性应税劳务),不论其结算方式如何,均应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目前实施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工作,加强对上述业务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对于一项既涉及境内劳务又涉及境外劳务的服务性业务收入,若境外公司、个人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境外劳务收入的,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按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劳务收入部分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但对于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或所提供证明文件,难于正确划分其实际在境内和境外劳务收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业务的性质以及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等情况,依《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