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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2-01 粤国税发[1999]0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在各地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我省1997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表彰,被授予"97全国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在此,省局对1997年度在出口货物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中成绩比较突出的揭阳市、潮州市、佛山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韶关市国家税务局给予通报表扬。为做好1998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9]6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1998年度清算工作的领导,认真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清算方案和清算步骤,切实抓紧抓好清算工作。

  二、 各地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召集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召开专题清算会议,做好动员,明确做法和要求,把清算工作与贯彻政策、健全管理和打击出口骗税等工作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