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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6号 1999-01-0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9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4〕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三、在清算工作中,退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附表1至附表9的内容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和退(免)税款进行检查,并与出口企业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其中附表1至附表4为清算后退税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的清算表格;附表4至附表9为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进行清算的表格,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附表4至附表9的内容进行增改。清算核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二)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是否按财税字〔1997〕50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手续;有无企业自行“免、抵”税款的情况;出口的货物是否按规定计算并处理“不予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
(四)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交税款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五)有无非指定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问题;
(六)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七)对出口卷烟有无超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八)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或抵扣税款;
(九)出口企业是否按期结汇,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十)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外汇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查,清算时对未收齐外汇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应予以扣回;
(十一)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退税的问题;
(十二)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
(十三)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他需要重点清算的内容。
四、退税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清算方式:一是先由出口企业按退税机关的要求自行进行清算,并将清算自查报告、清算表格等清算资料上报退税机关,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二是由退税机关直接对出口企业进行清算。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出口企业的清算面必须达到100%。
退税机关对清算中核实出口企业多退(免)税款应限期追缴入库,少退(免)的税款予以补足。
五、每户出口企业清算后,退税机关应向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清算情况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出口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清算范围、企业当年出口额、主要出口品种等,清算后出口企业应退税款,已退税款等数据资料;
(二)清算中发现的问题,多退、少退、错退的金额及原因分析;
(三)清算处理结果及意见。
“清算情况通知书”的格式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印制。
六、在清算期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