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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3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7-02-13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处、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6]2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一、欠缴税款的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个人。
二、《边控对象通知书》和《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由省税务局填写,直接送达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指定负责收件人签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后)。失效依据: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皖国税发[2005]185号)规定:边控对象通知书》启用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32号)中规定的同名文书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的《阻止出境通知书》不再使用;《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启用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42号)中规定的同名文书以及《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的《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不再使用。


省公安厅在接到《边控对象通知书》(失效依据同上)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有关边防口岸,依法阻止欠税人出境。边防口岸应将阻止欠税人出境情况及时告知交控单位(申请阻止出境的税务机关),以便协作和联系。
三、欠税人在控制期内仍未完税或者提供纳税担保,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申请阻止出境的税务机关应在控制期满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审批税务机关函请省公安厅办理续控手续。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公安厅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失效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启用新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受送达单位:
送达地点:
送达文书名称:
收件人签名:
或盖章: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人签名:
或盖章:
安徽省 税务局(盖章)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