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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厅、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制定了《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边控对象通知书
2、《边控对象通知书》填写说明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失效依据: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根据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所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指欠缴税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统称为欠税人。
第三条 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
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
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
上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第四条 阻止欠税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