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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11〕6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省局各部门、各直属稽查局: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理工作,省局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地税函〔2011〕169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流程(试行)》 ( 琼地税函〔2011〕1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清算审理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为省局稽查部门清算项目。
第三条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1〕487号)规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清算审理组负责省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理的初审工作。清算审理组日常工作由省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成员由省局政策法规处、地方税处、营业税处、督察内审处、征收管理处、省局稽查局组成。
第四条  清算审理组日常工作职能:
(一)受理及审理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材料;
(二)召开清算审理工作会议讨论研究清算项目中存在的难点和争议问题;
(三)形成清算审理初审报告书报省局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承办省局清算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清算审理组在审理过程中应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客观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清算审理组审理采取阅卷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省局清算审理工作有别于提请单位的审核和审理,应重点审理以下内容:
(一)对提请报告进行一般逻辑性审核;
(二)对是否按照总局和省局规定的规程清算进行审核;
(三)清算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四)清算过程中审核人员与审理人员间存在分歧的问题,以及被清算单位与税务机关间存在争议的问题;
(五)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定性定率是否准确、适用的依据是否合法合理等。
第八条  各稽查局在提请审理时,应在清算审核报告中对遇到的难点问题和存在的争议问题加以说明,并形成具体意见提交。
各稽查局应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审理提请书》(附件1)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