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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11〕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13〕16号的规定,本文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下划线部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13年2月1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13〕16号的规定,本文第三条第三项第2目中“纳税人应在10日内补齐清算资料”的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在新规程中已改为“纳税人应在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第二条废止;第五条第(一)项及第(二)项废止,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废止;第三条第(三)项“纳税人应在10日内补齐清算资料”的规定改为1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 琼府[2011]87号,本文第二条自2012年1月1日起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范工作流程,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局要认真对照《流程》中规定的各个环节,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并将负责各环节工作的机构和责任人名单在发文之日起15日内上报省局(地方税处)备案。
二、各市县局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三、各市县局、直属稽查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地方税处)反馈。
附件:
1、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图
2、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2011年4月22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流程(试行)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日常管理和清算管理工作,规范税务机关管理工作程序,明确管理职责,提高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项目前期管理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分局、所,下同)进行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逾期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主管税务机关要确保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都纳入动态管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落实项目管理职责,跟踪项目进度情况,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实行跟踪管理。
(三)市县局(含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下同)要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负责机构,加强对下属的主管税务机关项目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并根据项目进展动态,按月更新《房地产项目信息表》,检查项目管理实施情况,并于次月10日前上报至“FTP:省局/地方税处/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信息表”文件夹下。
二、税款预征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销售(含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时,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预售房收入),按规定预征率,于月末终了后15日内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跟踪监控的基础上,按照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 琼府〔2008〕74号 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时督促其按规定期限、规定预征率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的,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清算申报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土地增值税有关的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二)符合《规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清算申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清算申报的,应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征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