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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2014.6.30

USHUI.NET®提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未废止条款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供水电和免税饲料检测机构等事项予以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简化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精神,我省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的,需要事前进行实地查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实地查验:
(一)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产品结构(服务项目)及价格;
(二)纳税人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
(三)纳税人的销售合同。
经过核实后,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核定、审批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二、关于转供水电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条款废止]省级免税饲料检测机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