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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9]71号                   1999-04-20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3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